总公司可以使用分公司的业绩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吗?母公司可以使用子公司的业绩吗?本期动漫视频来进行解答。
物业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,招标文件规定:“供应商必须具备法人资格。评审因素中要求提供相关业绩。”有总公司投标并提供了分公司的业绩,被认定投标无效。那么,总公司可以使用分公司的业绩吗?
一般情况下,总公司可以使用分公司的业绩。《民法典》第七十四条规定“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。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,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。也就是说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,不是法人,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,分公司取得的业绩应归总公司所有,所以大多数行业总公司可以使用分公司的业绩,特殊行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。
供应商提供的业绩首先应符合法律规定。需要获得行政许可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特殊行业,如餐饮、食品经营、出版物经营等,这些行业必须取得许可证才能开展经营活动,否则就会构成非法经营。如,根据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》第四条规定,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,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。第七条规定,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,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。也就是说,餐饮行业的供应商取得的行政许可是针对某一特定经营场所的,业绩也是针对某一特定经营场所的;又如,根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。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,不可能提供物业服务业绩。其次业绩应符合项目的特点。根据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》第十八条规定,业绩情况应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。上述餐饮行业,分公司业绩可以及于总公司,但特定经营场所是否与采购项目的应用场景类似,需要在采购文件中规定,并由评审专家判断。还是那句话,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。
那么,分公司可以使用总公司的业绩吗?首先分公司不能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,但是特殊行业,例如银行、石油、电信行业,大多是由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,获得总公司授权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。特殊行业因总公司基本不参与经营活动,所以不涉及是否可以使用总公司业绩的问题。
与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同,母公司是不可以使用子公司业绩的,这是为什么呢?因为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,业绩是为了证明投标(响应)人有履约的能力,母公司投标(响应)应出具母公司的业绩,不可以使用子公司的业绩。反之亦然。
那么子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业绩可以互用吗?不可以!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,不可相互借用业绩。